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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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2020-07-0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貴場於109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具檢測合格報告送本局查驗,屆期未提具檢測合格報告者視為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100032 事由:本局於109年7月1日10時15分派員會同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人員及該場負責人員,於場區周界外採氣進行異味污染物(空氣污染物)官能測定,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55,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工業區及農業區異味污染物標準值為50),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3-07 (2019-01-0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本局限期臺端於108年3月18日前完成改善,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項目須包括懸浮固體)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30007 事由: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1-08 (2018-08-3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臺端於107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期限屆滿將擇期派員複查,倘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110018 事由:本局查獲臺端逕行改變放流口位置,未依排放許可證登記事項運作,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1-08 (2018-08-3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本局同意臺端於107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項目須包括懸浮固體)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110019 事由:本局於臺端排放口採取水樣檢驗水質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6-28 (2018-02-0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2月1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 文號:30-107-060053 事由:現場查獲未依規每日紀錄累計用電度數及水量度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 |
否 |
限2018-02-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0-18 (2017-10-0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6-100015 事由:本局於106年10月2日10時20分派員前往臺中市外埔區二崁段188、190、191、228、250、251、253、259至265地號稽查,現場查獲業者未依經濟部公告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之再利用管理方式(編號4、廢木材)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