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登畜牧場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管制編號: L9803863
事業名稱: 高登畜牧場
事業地址: 臺中市外埔區二崁路三八五巷八○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豬飼育業
排放申報類型: 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05-12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3-06
(2024-02-15)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3-030267
事由:貴場於施肥及清潔不慎,未妥善防範致浮渣污染物污染溝渠,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6-15
(2022-04-13)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7月1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1-060016
事由:該場為畜牧場登記2,000頭以上(飼養家畜禽種類及規模:含種公豬4頭、種母豬120頭、肉豬1,846頭,合計飼養豬隻2,000頭,110年7月20日變更畜牧場登記。)之豬隻畜牧場,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惟未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逕行營運,已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處分。
限2022-07-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4-12
(2022-01-24)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1-040008
事由:臺端於本市外埔區水美里二崁路62號從事豬隻飼養業,領有本局核發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336-06號),前於106年1月24日取得本府農業局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府授農畜字第1060017332號),經本局於111年1月24日派員前往查核,臺端表示曾於109年4~5月期間有將沼液沼渣施灌於本市外埔區水美南段547地號上,與核准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施灌地號(本市外埔區內水尾段295-2地號/重測後:本市外埔區水美南段443地號)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條之9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9-07
(2020-07-1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9-090055
事由:本局於109年7月11日9時30分派員前往臺中市外埔區二崁路385巷80號稽查,貴場坦承施肥不慎致液肥污染水溝,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3-11
(2018-10-16)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貴牧場於108年4月15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項目須包括懸浮固體及生化需氧量)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30015
事由:現場於排放口採取水樣檢驗水質結果,測得懸浮固體及生化需氧量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0-31
(2018-09-23)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1-107-100590
事由:本局查獲臺端於露天堆置一般事業廢棄物(豬糞),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7-30
(2018-05-28)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7700元整,限期貴牧場於107年8月11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項目須包括懸浮固體及生化需氧量)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070052
事由:現場於排放口採取水樣檢驗水質結果,測得懸浮固體及生化需氧量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7,7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6-28
(2018-05-2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臺端於107年8月15日前備齊相關申請文件向本局提出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變更申請或恢復原許可登記事項運作,屆時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060054
事由:未依排放許可證登記事項運作,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