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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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5 (2013-09-1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或補正部分:請該場確實進行廢水處理設施功能改善作業,並限期於102年12月30日前完成改善及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含生化需氧量項目)送交本局收受並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依法按日連續處罰,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限改日期:102年12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2-110015 |
否 |
限2013-12-30前改善 待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1-12-08 (2011-10-3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0-120001 |
否 |
限2011-12-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1-11-29 (2011-10-3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0-110018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承辦人員告知地址改為31號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