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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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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 (2024-07-0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8月30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限改日期:113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3-090019 事由:本局於113年7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核時製程運作中,查有下列違規事項,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如下: (一)污染源押出熱融區所設置之3個氣罩收集區及押出成型區皆有大量煙塵逸散致明顯異味散佈於空氣中使用異味計量測值介於126~694(押出熱融區1:694、押出熱融區2:129、押出熱融區3:135、押出成型區:126),未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 (二)洗滌塔後端廢氣管線(靜電集塵器前)明顯破損,亦未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 |
否 |
限2024-08-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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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7 (2019-08-2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貴公司於108年11月5日前檢具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運作之相關資料影本至本局備查,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11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8-100009 事由:查貴公司從事塑膠製品製造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案經本局於108年8月27日14時55分派員前往稽查,現場製程作業中,惟廠內設置之洗滌塔故障未開啟,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運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9-11-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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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2019-08-2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4款 文號:40-108-090021 事由:貴公司從事廢塑膠再利用作業,經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8月21日派員至現場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使用國內PP及PE等材質廢塑膠,於廠內從事分類、破碎、壓出成型作業,每月約20噸,惟貴公司將廢塑膠貯存於廠房外,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及未保持清潔完整,致有飛揚、溢散、污染地面情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2款、第4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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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2019-08-2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 文號:40-108-090022 事由:貴公司從事廢塑膠再利用作業,經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8月21日派員至現場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使用國內PP及PE等材質廢塑膠,於廠內從事分類、破碎、壓出成型作業,每月約20噸,惟貴公司未將廢塑膠使用之收受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衍生廢棄物之處置及再利用完成日期作成紀錄保留供查核,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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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2018-08-1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7-080026 事由:經查貴公司從事廢塑膠(R-0201)再利用作業,前經本局於104年3月25日以中市環廢字第1040018623號函核發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資格(身分)(申請序號:13465),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惟貴公司未依規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至本局審查,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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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2018-08-1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7-080027 事由:經查貴公司從事廢塑膠(R-0201)再利用作業,前經本局於104年3月25日以中市環廢字第1040018623號函核發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資格(身分)(申請序號:13465),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惟貴公司未依規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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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1 (2017-07-2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即不得操作任何未經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文號:20-106-080064 事由:本局於106年7月20日10時20分派員前往貴公司(地址:臺中市大安區興安路115號)稽查,查獲貴公司現場正從事廢塑膠處理相關製程作業,經查核規模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8批「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惟貴公司未依法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逕行操作,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