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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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2 (2023-05-17)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070001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查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污費暨排放量申報整合管理系統,查貴公司二廠111年所申報原物料「自來水使用量6,498公噸、鋼鐵使用量700.07公噸」超過本府核准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射出成型程序)登載之原物料使用量:自來水4,500公噸、鋼鐵403公噸,即原物料使用情形顯與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有違,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3-09-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