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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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2022-01-18)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自111年06月10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檢送貴公司南三廠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裁處書,裁處罰緩新臺幣(下同)32萬元,請於111年8月30日前繳納罰鍰,併令貴廠其他橡膠品製造程序自即日起停工,且應於111年9月20日前取得操作許可證,請查照。限改日期:111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1-060002 事由:本案係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月18日派員至貴公司南三廠稽查,貴公司南三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作業,經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勾稽貴公司南三廠申報資料,使用溶劑僅申報丁酮使用量(製程亦使用接著劑含乙酸丁酯成分未申報),督察時依貴廠所提資料查核110年購買丁酮計約36.1公噸,且貴公司表示每月使用以50加倫鐵桶裝丁酮約17-20桶,核其年使用量已超過20公噸,屬空氣污染防制法公告第8批應申請設置、操作許可證之事業,督察時貴廠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2-09-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3-22 (2022-01-18)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5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1-030008 事由:本案係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月18日派員至貴公司南三廠稽查,貴公司南三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作業,經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勾稽貴公司南三廠申報資料,使用溶劑僅申報丁酮使用量(製程亦使用接著劑含乙酸丁酯成分未申報),督察時依貴廠所提資料查核110年購買丁酮計約36.1公噸,且貴公司表示每月使用以50加倫鐵桶裝丁酮約17-20桶,核其年使用量已超過20公噸,屬空氣污染防制法公告第8批應申請設置、操作許可證之事業,督察時貴廠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2-05-30前改善 待改善 |
120,000 尚未繳款 |
2022-03-14 (2022-01-18)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1月09日。處環境講習3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 文號:40-111-030004 事由:一、該廠製程皮膜作業使用鹽酸、皮膜劑、促進劑、脫酯劑等,接著作業使用丁酮及接著劑(含乙酸丁酯),產出有害廢溶劑( C-0301),且現場查有以50加侖鐵桶裝計4桶,惟未列入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另該4桶廢溶劑有害事業廢棄物未分類編號、標示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貯存設施未於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示等,同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第1項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及第11條規定。 二、經勾稽該廠僅申報丁酮使用量,並無申報製程使用接著劑使用量,督察時現場依業者所提資料查核其110年購買丁酮計約36.1公噸,已屬空氣污染防制法公告第8批應申請操作許可證事業,且會同該廠葉經理說明每月使用以50加侖鐵桶裝丁酮約17~20桶,核年使用量已超過20公噸,該廠製程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且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由系統預帶,由系統預帶,由系統預帶,由系統預帶, |
否 |
限2022-11-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