昶笙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79962254
管制編號: M33097004914
事業名稱: 昶笙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排放申報類型:
資料日期: 2020-05-1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5-06-18
(2015-05-1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16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文號:40-104-060112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5-06-18
(2015-05-1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1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文號:40-104-060114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5-06-18
(2015-05-1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18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文號:40-104-060120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5-06-18
(2015-05-1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19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文號:40-104-060125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5-06-18
(2015-05-2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20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文號:40-104-060130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5-06-18
(2015-05-2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20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文號:40-104-060131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同案件重複開立裁處
不須改善 6,000
不須繳納
2015-06-18
(2015-05-2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2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文號:40-104-060126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5-06-18
(2015-05-2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22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文號:40-104-060119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5-06-03
(2015-05-0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6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文號:40-104-060040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5-06-03
(2015-05-0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文號:40-104-060043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5-06-02
(2015-05-0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文號:40-104-060031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5-06-02
(2015-05-0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文號:40-104-060034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5-06-02
(2015-05-0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5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文號:40-104-060037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5-06-01
(2015-05-0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文號:40-104-060023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5-06-01
(2015-05-0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2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文號:40-104-060024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5-02-11
(2011-12-01)
臺南市 主旨:限改日期:104年03月08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0-104-020024

部份實體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限2015-03-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5-02-10
(2011-12-0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3月0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
文號:40-104-020022

實體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不明確
限2015-03-08前改善
不須改善
6,0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5-02-10
(2011-12-0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3月0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7條第5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0-104-020023

實體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不明確
限2015-03-08前改善
不須改善
6,0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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