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04359789
管制編號: M33A0460
事業名稱: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南投縣南投市工業北路一三號
所在工業區: 南崗工業地
產業類型: 未分類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04-28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1-05-03
(2021-01-20)
南投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10-050001
事由:一、查該公司於104年3月至108年12月間委託00環保有限公司(下簡稱00公司)清除事業廢棄物,108年申報清除廢潤滑油45.87公噸,經核對00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2017/5/25審過) 未有登載產出廢溶劑及廢油混合物,從其製程及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金屬表面清洗程序(M01)製程流程說明,察知該公司實際上會產出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廢油混合物(D-1799)及廢潤滑油(D-1703),一併委由00公司清除,惟00公司並未依法令規定全部申報上述事業廢棄物產出,且00公司收受廢油混合物(D-1799)後未收取清除費用,竟以折抵方式抵扣買入00公司廢油總金額,00公司及00公司兩者皆未申報廢油混合物(D-1799)、廢溶劑(D-1504)去向,僅以廢潤滑油(D-1703)單一代碼申報清除且未正確申報,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 二、00公司領有南投縣政府核發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內容未有准予清除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廢棄物,00公司於108年將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事業廢棄物委託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能清除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違反廢清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另查00公司核有108年1月、3月至9月與12月廢潤滑油產出量超過廢清書最大月產生量10%以上,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三、次查00公司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送驗結果,108年10月8日檢驗報告顯示此廢溶劑閃火點小於60℃,係為易燃性有害事業廢棄物。00公司108年將廢溶劑、廢油混合物併同廢潤滑油交由00公司清除,僅以廢潤滑油(D-1703)單一代碼申報事業廢棄物遞送聯單。並由00公司收受廢油混合物(D-1799)後未收取清除費用,逕以折抵方式抵扣買入00公司廢油總金額。00公司既知108年10月8日檢驗報告顯示廢溶劑閃火點小於60℃,係為易燃性有害事業廢棄物,仍於108年10月9日、10月18日由00公司進廠清除廢油等事業廢棄物,經訪談連00表示上述00進廠載運為機臺洩漏突發性廢油、清洗劑及滑道油等且並會同現場製程人員及00公司逐桶確認後認定為尚可使用之油品,故以產品販售與00公司而未依規定申報事業廢棄物遞送聯單。經現場訪○○表示所會同現場人員謝00其表示其協助會同清運公司確認廢油裡不含水份,清運公司才會清運去處理,其並不清楚清運公司把廢油清運至何處,也不清楚廢棄物申報部分,也沒印象有機臺大量洩漏,00公司涉犯廢棄物清理第48條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情事。 四、查00公司於本署固定污染源空污費暨排放量申報整合管理系統申報107年及108年之空污費申報原(物)料總重量及依國稅局進項發票帳冊資料比對核算,107、108年空污費申報原(物)料總重量分別為66668公斤、73010公斤;107、108年實際購買原(物)料總重量分別為112040公斤、95691公斤,空污費107年廢溶劑回收量35285.58公斤全以廢有機溶劑申報,實際為廢潤滑油加上廢有機溶劑合併申報削減量不符規定、108年廢溶劑回收量16487.04公斤才區分廢碳氫類有機溶劑申報削減,顯著以多報少不實申報情事,涉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之申報不實情事。另該公司短繳空污費亦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之要件。 五、另查核該事業金屬品加工程序(M01)固定污染操作許可,其清洗槽冷凝設備(A003)操作溫度現場查核為26-28℃與許可內容操作溫度30-50℃不符已現場拍照存證,未依空氣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限2021-06-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4-19
(2021-01-20)
南投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4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0-040009
事由:一、查該公司於104年3月至108年12月間委託秉川環保有限公司(下簡稱秉川公司)清除事業廢棄物,108年申報清除廢潤滑油45.87公噸,經核對劍麟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2017/5/25審過) 未有登載產出廢溶劑及廢油混合物,從其製程及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金屬表面清洗程序(M01)製程流程說明,察知該公司實際上會產出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廢油混合物(D-1799)及廢潤滑油(D-1703),一併委由秉川公司清除,惟劍麟公司並未依法令規定全部申報上述事業廢棄物產出,且秉川公司收受廢油混合物(D-1799)後未收取清除費用,竟以折抵方式抵扣買入劍麟公司廢油總金額,劍麟公司及秉川公司兩者皆未申報廢油混合物(D-1799)、廢溶劑(D-1504)去向,僅以廢潤滑油(D-1703)單一代碼申報清除且未正確申報,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 二、秉川公司領有南投縣政府核發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內容未有准予清除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廢棄物,劍麟公司於108年將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事業廢棄物委託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能清除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違反廢清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另查劍麟公司核有108年1月、3月至9月與12月廢潤滑油產出量超過廢清書最大月產生量10%以上,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三、次查劍麟公司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送驗結果,108年10月8日檢驗報告顯示此廢溶劑閃火點小於60℃,係為易燃性有害事業廢棄物。劍麟公司108年將廢溶劑、廢油混合物併同廢潤滑油交由秉川公司清除,僅以廢潤滑油(D-1703)單一代碼申報事業廢棄物遞送聯單。並由秉川公司收受廢油混合物(D-1799)後未收取清除費用,逕以折抵方式抵扣買入劍麟公司廢油總金額。劍麟公司既知108年10月8日檢驗報告顯示廢溶劑閃火點小於60℃,係為易燃性有害事業廢棄物,仍於108年10月9日、10月18日由秉川公司進廠清除廢油等事業廢棄物,經訪談連OO表示上述秉川進廠載運為機臺洩漏突發性廢油、清洗劑及滑道油等且並會同現場製程人員及秉川公司逐桶確認後認定為尚可使用之油品,故以產品販售與秉川公司而未依規定申報事業廢棄物遞送聯單。經現場訪談連oo表示所會同現場人○○,其表示其協助會同清運公司確認廢油裡不含水份,清運公司才會清運去處理,其並不清楚清運公司把廢油清運至何處,也不清楚廢棄物申報部分,也沒印象有機臺大量洩漏,劍麟公司涉犯廢棄物清理第48條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情事。 四、查劍麟公司於本署固定污染源空污費暨排放量申報整合管理系統申報107年及108年之空污費申報原(物)料總重量及依國稅局進項發票帳冊資料比對核算,107、108年空污費申報原(物)料總重量分別為66668公斤、73010公斤;107、108年實際購買原(物)料總重量分別為112040公斤、95691公斤,空污費107年廢溶劑回收量35285.58公斤全以廢有機溶劑申報,實際為廢潤滑油加上廢有機溶劑合併申報削減量不符規定、108年廢溶劑回收量16487.04公斤才區分廢碳氫類有機溶劑申報削減,顯著以多報少不實申報情事,涉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之申報不實情事。另該公司短繳空污費亦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之要件。 五、另查核該事業金屬品加工程序(M01)固定污染操作許可,其清洗槽冷凝設備(A003)操作溫度現場查核為26-28℃與許可內容操作溫度30-50℃不符已現場拍照存證,未依空氣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一、查該公司於104年3月至108年12月間委託秉川環保有限公司(下簡稱秉川公司)清除事業廢棄物,108年申報清除廢潤滑油45.87公噸,經核對劍麟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2017/5/25審過) 未有登載產出廢溶劑及廢油混合物,從其製程及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金屬表面清洗程序(M01)製程流程說明,察知該公司實際上會產出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廢油混合物(D-1799)及廢潤滑油(D-1703),一併委由秉川公司清除,惟劍麟公司並未依法令規定全部申報上述事業廢棄物產出,且秉川公司收受廢油混合物(D-1799)後未收取清除費用,竟以折抵方式抵扣買入劍麟公司廢油總金額,劍麟公司及秉川公司兩者皆未申報廢油混合物(D-1799)、廢溶劑(D-1504)去向,僅以廢潤滑油(D-1703)單一代碼申報清除且未正確申報,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 二、秉川公司領有南投縣政府核發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內容未有准予清除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廢棄物,劍麟公司於108年將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事業廢棄物委託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能清除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違反廢清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另查劍麟公司核有108年1月、3月至9月與12月廢潤滑油產出量超過廢清書最大月產生量10%以上,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三、次查劍麟公司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送驗結果,108年10月8日檢驗報告顯示此廢溶劑閃火點小於60℃,係為易燃性有害事業廢棄物。劍麟公司108年將廢溶劑、廢油混合物併同廢潤滑油交由秉川公司清除,僅以廢潤滑油(D-1703)單一代碼申報事業廢棄物遞送聯單。並由秉川公司收受廢油混合物(D-1799)後未收取清除費用,逕以折抵方式抵扣買入劍麟公司廢油總金額。劍麟公司既知108年10月8日檢驗報告顯示廢溶劑閃火點小於60℃,係為易燃性有害事業廢棄物,仍於108年10月9日、10月18日由秉川公司進廠清除廢油等事業廢棄物,經訪談連00表示上述秉川進廠載運為機臺洩漏突發性廢油、清洗劑及滑道油等且並會同現場製程人員及秉川公司逐桶確認後認定為尚可使用之油品,故以產品販售與秉川公司而未依規定申報事業廢棄物遞送聯單。經現場訪○○表示所會同現場人○○,其表示其協助會同清運公司確認廢油裡不含水份,清運公司才會清運去處理,其並不清楚清運公司把廢油清運至何處,也不清楚廢棄物申報部分,也沒印象有機臺大量洩漏,劍麟公司涉犯廢棄物清理第48條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情事。 四、查劍麟公司於本署固定污染源空污費暨排放量申報整合管理系統申報107年及108年之空污費申報原(物)料總重量及依國稅局進項發票帳冊資料比對核算,107、108年空污費申報原(物)料總重量分別為66668公斤、73010公斤;107、108年實際購買原(物)料總重量分別為112040公斤、95691公斤,空污費107年廢溶劑回收量35285.58公斤全以廢有機溶劑申報,實際為廢潤滑油加上廢有機溶劑合併申報削減量不符規定、108年廢溶劑回收量16487.04公斤才區分廢碳氫類有機溶劑申報削減,顯著以多報少不實申報情事,涉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之申報不實情事。另該公司短繳空污費亦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之要件。 五、另查核該事業金屬品加工程序(M01)固定污染操作許可,其清洗槽冷凝設備(A003)操作溫度現場查核為26-28℃與許可內容操作溫度30-50℃不符已現場拍照存證,未依空氣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限2021-04-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4-19
(2021-02-04)
南投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4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0-040010
事由:有關該公司之一般事業廢棄物D-0899廢纖維布混合物、D-1504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以網路傳輸方式流向申報109年5月~110年1月廢棄物之產出量、暫存量異常說明
限2021-04-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3-11
(2021-01-21)
南投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3月22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0-030002
事由:1.本案為劍麟股份有限公司現場稽查。 2.該公司備查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廢棄物代碼D-1504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每月最大產生量為8.21公噸,D-0899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每月最大產生量為5公噸,查該公司109年9月份申報D-0899及D-1504產出及貯存量不平衡,屬網路申報錯誤,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2款規定,現場予以告發,經該公司代表人廖光政確認無誤。 3.另請該公司自行檢視現場製程,以確認廠內使用之原物料、廢棄物,與廢清書一致,倘有不一致請該公司辦理廢清書變更事宜。
限2021-03-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