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鋐油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86186693
管制編號: M33A0985
事業名稱: 鉅鋐油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南投縣南投市永興路一○號
所在工業區: 南崗工業地
產業類型: 其他橡膠製品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
毒性污染物解除列管日期: 2024-06-03
資料日期: 2024-09-15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2-05-25
(2022-01-04)
南投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檢送貴公司南三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書,裁處罰緩新臺幣(下同)32萬元,請於111年8月30日前繳納罰鍰,併令貴廠其他橡膠品製造程序自即日起停工,且應於111年9月20日前取得操作許可證,請查照。限改日期:111年08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1-050002
事由:本案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月4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貴公司從事油封零件製造業,經環保署查核貴公司鐵殼接著製程使用丁酮、甲醇、去漬油等有機溶劑,經勾稽貴公司漬108年製110年10月申報資料,每月申報產出有害廢溶劑(廢棄物代碼C-0301)約0.4~0.5噸,惟申報使用原物料有機溶劑於110年6月後每月申報量相較之前有爆增5~10倍不等之不合理情事,貴公司說明目前使用上述三種有機溶劑合計每月約3~4噸,故已達年使用量20噸以上,屬環保署公告第8批應申請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惟貴公司未取得未取得操作許可證而逕行操作營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限2022-08-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3-11
(2022-01-04)
南投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0月05日。處環境講習3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1-030003
事由:一、製程原物料鐵殼加工製程設置2部機臺,使用金鋼砂作表面處理,設有脈動式袋式集塵器,產出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他混合物(D-1099),惟該製程未提列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二、鐵殼接著製程產出閃火點小於攝氐60度之有害廢溶劑(C-0301),以50加侖鐵桶貯存,惟未分類編號、未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三、鐵殼接着製程使用丁酮、甲醇、去漬油等有機溶劑,查核勾稽業者自108年至110年10月申報資料,其中每月申報產出約0.4~0.5噸有害廢溶劑(C-0301),惟申報使用原物料有機溶劑於110年6月後每月申報量相較之前有爆增5~10倍不等之不合理情形,而其廢溶劑並無增加情形,業者說明目前每月使用上述三種有機溶劑約3~4噸,已達每年使用20噸以上,屬空氣污染防制法公告第8批應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事業,惟督察時該廠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由系統預帶,由系統預帶,
限2022-10-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3-02
(2022-01-04)
南投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5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1-030003
事由:一、製程原物料鐵殼加工製程設置2部機臺,使用金鋼砂作表面處理,設有脈動式袋式集塵器,產出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他混合物(D-1099),惟該製程未提列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二、鐵殼接著製程產出閃火點小於攝氐60度之有害廢溶劑(C-0301),以50加侖鐵桶貯存,惟未分類編號、未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三、鐵殼接着製程使用丁酮、甲醇、去漬油等有機溶劑,查核勾稽業者自108年至110年10月申報資料,其中每月申報產出約0.4~0.5噸有害廢溶劑(C-0301),惟申報使用原物料有機溶劑於110年6月後每月申報量相較之前有爆增5~10倍不等之不合理情形,而其廢溶劑並無增加情形,業者說明目前每月使用上述三種有機溶劑約3~4噸,已達每年使用20噸以上,屬空氣污染防制法公告第8批應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事業,惟督察時該廠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限2022-05-30前改善
待改善
120,000
尚未繳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