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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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0 (2024-06-07)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070004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6月7日至貴公司二廠查核有機溶劑作業程序(M01),稽查時發現貴公司二廠112年原(物)料NFE54G1P液態鐵鹽年使用申報量為11.74公噸,超過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字號M1682-00)NFE54G1P液態鐵鹽年核可使用量8.64噸,顯未依本府核發之許可證內容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4-09-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6-23 (2022-02-24)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9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11-060008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111年2月24日派員至貴公司二廠稽查有機溶劑(包括乙醇、正丁醇等)使用情形,貴廠使用有機溶劑106年36.652公噸、107年35.628公噸、108年33.453公噸、109年45.981公噸、110年1-10月30.84公噸,屬行政院環保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有機溶劑作業程序-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20公噸/年以上),惟未領有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 |
否 |
限2022-09-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