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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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2023-12-30)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4月2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3-040023 事由:1.本局人員於112年12月30日13時53分至陳情地點巡查排放廢水及環境髒亂案件。 2.巡查當時至旨揭地點,現場水流清澈未有廢水排放情事,惟該橋下有些許垃圾包及些許異味,本局擬加強巡查是否有工廠偷排放廢水,另垃圾包將請權責單位清除。 3.本局再於113年1月2日、113年1月5日前往稽查,經於陳情人反映地點(草屯中油新豐加油站旁溝渠)查察,均未發現該灌溉溝水體外觀有異樣,惟循該水圳上游支水道(排水溝)查察,發現一可疑污染源,爰前往稽查。現場發現草屯鎮中正路1480號後旁水溝呈現乳白色且有醱酵及腐敗之異味,經查污染來源為振達行,該作業場址從事食品製造業(產品:麵腸),疑因廠區儲水池底部有裂隙致廢水滲流致廠區外之水溝致污染。 4.上開污染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依法告發,並要求業主儘速檢修改善。 5.以上內容及事實經親認無誤後簽名。 |
否 |
限2024-04-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