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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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3 (2023-12-06)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5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1-113-050016 事由:1.本局於112年12月6日14時39分至竹山分局延平派出所於竹山鎮下坪路投45線查獲一輛「陞宏益營造有限公司」所有車輛(車牌號碼:KEQ-1089)載運廢棄土石方、瀝青、廢土塊,由司機駕駛 2.查土石方來源由德興柯子坑大排工程欲載往下坪里三界公廟旁,惟該司機未隨車攜帶廢棄物來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清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依法告發。 |
否 |
限2024-05-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5-30 (2022-04-19)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5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1-090008 事由:1.本案為民眾陳情竹山鎮三界公廟附近空地堆置廢棄物。 2.本局人員於111年04月18日16時45分至陳情地點查看,現場有被堆置土石磚塊,該地號為竹山鎮枋平段6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三界公廟。另一處被堆置瀝青,該地點號為竹山鎮枋平段853地號,工地所有權人國有財產署。 3.本案陞宏益營造有限公司兒子向本局表示現場堆置土、石、磚塊及瀝青為竹山鎮公所110南投縣竹山鎮提升鎮內村里聯絡道路品質改善工程案件,○○未帶相關合約資料,本局人員○○明日將資料備齊及本人再到案說明。 1.本案依本局111年04月18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依序辦理。 2.陞宏益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兒子於111年04月19日上午9時45分至本局說明案件。 3○○說明堆置於竹山鎮枋平段853地號及枋平段6地號土石磚塊及瀝青為竹山鎮公所110年南投縣竹山鎮提升鎮內村里聯絡道路品質改善工程案件(如附件)並表示該工程所清除土石磚塊及刨除瀝青,因處理場需要分類乾淨所以將該物暫置於此處。 4.土石磚塊暫置於竹山鎮枋平段6地號○○表示是朋友向三界公廟承租種植地瓜,先給他本人暫放,當日地主廖其錫鈞也有在現場表示有同意暫置,本案因土石磚塊暫置於該處已影響環境,本局依廢清法第27條第2款依法告發。 |
否 |
限2022-05-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