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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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2020-02-19)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3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0-110-020013 事由:1.本案為地政處移請本局查明有無違反環保法規之現場稽查,本局人員於15:45到達現場。 2.稽查時由負責人林劍文先生陪同,該公司將報廢車輛拆解後貯存於竹山鎮前山段229地號,現場貯存廢汽車約40部及拆解之汽車零件2處及壓縮之廢車1處,其貯存面積為1913.5M2,其該公司未將前述地號土地登載於應回收登記證或向本局辦理,鷹回收登記證變更事宜,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暨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現場予以告發,以上違規情事經負責人林劍文確認無誤。 3.以下空白。 |
否 |
限2021-03-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