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5 (2023-11-28)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1-114-050012 事由:本局於112年11月28日會同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交通小隊至本縣埔里鎮水頭路與珠生路交叉路口稽查,查獲貴社所屬車輛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含磚瓦、土、混凝土塊等),未隨車攜帶載明營建剩餘土石方來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違法事實明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尚未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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