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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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2023-12-01)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3月28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13-030006 事由:1.查貴公司112年12月4日耕字1121204001號函說明,營建廢棄物來源為承攬鹿谷鄉麒麟潭及石馬公園遊憩區整體設施改善計畫追加停車場平台拆除工程產出,並聲稱已取得鹿谷鄉公所同意,將事業廢棄物進行分類後載往鹿谷鄉公所之垃圾轉運站進行處理,惟因是日鹿谷鄉公所人員檢視載運之事業廢棄物並未分類完善,故拒收該批事業廢棄物進場。 2.綜上,貴公司未依規定委託合法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運事業廢棄物,且貴公司所提供之處理地點未經鹿谷鄉公所同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 |
否 |
限2024-03-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