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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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6 (2016-12-2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6年2月17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6年0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6-010009 事由:貴公司向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承租用地,現場土地裸露區域面積約46,875平方公尺,且未於裸露區域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17-0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