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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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2019-02-2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9824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9-030011 事由:於本縣彰化市中山路三段965-2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2月25日派員稽查,查貴公司未設置廢水處理設施且未依規定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即逕行排放振動研磨所產作業廢水至地面承受水體,經採排放口水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362mg/L(放流水標準為100mg/L,超過2.62倍),懸浮固體為1260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超過41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982,4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9-10-18 (2019-02-2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14400元整,貴公司於停工期間,為避免現場遺留廢液及廢水造成二次污染,請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委由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完成清理。
貴公司倘欲從事廢(污)水產生製程作業,請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申辦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俟取得後始得作業。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100012 事由:未設置廢水處理設施且未依規定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即逕行排放振動研磨所產作業廢水至地面承受水體,經採排放口水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362mg/L(放流水標準為100mg/L,超過2.62倍),懸浮固體為1260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超過41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罰鍰金額重新核算 |
不須改善 |
1,814,400 不須繳納 |
2019-04-18 (2019-02-25)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0元整,命文到日起立即全部停工,倘貴公司經各級環保機關查獲未依規定停工,本府除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規定移請司法單位偵辦外,另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規定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40004 事由:於本縣彰化市中山路三段965-2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2月25日派員稽查,查貴公司未設置廢水處理設施且未依規定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即逕行排放振動研磨所產作業廢水至地面承受水體,經採排放口水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362mg/L(放流水標準為100mg/L,超過2.62倍),懸浮固體為1260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超過41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不須改善 |
1,20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