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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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2021-03-0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1200元整,貴社應於文到日起立即全部停工,倘經查獲未遵行停工命令,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移請司法機關偵辦,並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停工命令。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0-050015 事由:貴社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文件)即逕行排放未經妥善處理之清洗鐵配件所產事業廢水,經稽查人員於廠外排放地面水體前採取水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1070mg/L(放流水標準限值為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9.7倍)、懸浮固體為215mg/L(放流水標準限值為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16倍)、鎳為1.25mg/L(放流水標準限值為1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25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1,201,200 分期繳款中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