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4 (2024-03-2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3-050014 事由:貴公司所有之運輸車輛【曳引車車號:KED-5379】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於113年3月25日行經本縣二水鄉員集路5段坑口巷路口時,案經本縣警察局田中分局二水分駐所警員攔檢,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處理地點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等證明文件,案經本局接獲警方通報於113年3月25日現場稽查屬實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尚未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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