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3-05-17 (2023-03-29)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3項,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12-050001 事由:1.本案現場相關圍籬、RC鋪面及臨時電施工起始時間,與本案審查結論所載「本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經本署備查後始得動工,並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署預定施工日期... 」不符。 2.上開工程施作時尚未辦理施工前公開說明會,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3項:「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不符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3-06-30前改善 待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