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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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2020-03-2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9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9年12月29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3月23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12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100004 事由:貴公司於本縣彰化市南安里彰鹿路202號、202之1號、202之2號從事印染整理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09年3月23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107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0mg/L)3.5倍。 |
否 |
限2020-12-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89,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5-20 (2020-03-1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貴公司應於109年6月1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3月18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者,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簽名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6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50020 事由:於貴公司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4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40mg/L)0.04倍。 |
否 |
限2020-06-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4,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9-14 (2015-10-1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不另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文號:30-107-090014 事由:未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7-28 (2016-06-1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35000元整,並請於105年9月5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5-070029 |
否 | 不須改善 |
13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12-08 (2015-09-0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1月1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具體改善之證明文件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出具之水質檢測報告,並經所屬廢水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裁處。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4-120005 |
否 | 不須改善 |
1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11-05 (2014-09-0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3-110005 |
否 | 不須改善 |
1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9-09 (2014-04-0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應於103年11月3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規定,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並經 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3年11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3-090004 |
否 |
限2014-11-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9-17 (2013-07-1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0000元整,並限期於102年10月27日前改善完成,限期改善內容為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規定,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2年10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2-090007 |
否 |
限2013-10-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