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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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3 (2007-11-2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097年02月14日。 法規: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 文號:31-097-01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採樣地點係於用戶外線管網水表箱,恐有其他可能污染,且該公司雖故障搶修完畢,惟排水程序仍進行中,若據以裁處恐有不妥,經洽詢環保署並參酌相關課室意見,本次採樣結果擬僅留供參考,不據以裁處。 |
否 | 限2008-02-14前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