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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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4 (2016-01-2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請於105年4月18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5-020014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10-18 (2014-02-2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103年12月29日前依下列規定完成限期改善及補正事項等:1.檢具檢具具體改善措施報告書及經由技師簽證之功能測試合格報告書,並經所屬廢水專責人員確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2.檢具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或恢復與原許可證登載事項相符之具體改善證明文件等資料,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裁處。限改日期:103年12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3-100016 |
否 |
限2014-12-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