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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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2019-01-1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請貴公司於108年7月10日前改善完成,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檢具固定污染源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8年07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7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8條 文號:20-108-030003 事由:於本縣彰化市彰南路2段260之2號設廠,從事金屬表面相關作業,領有金屬表面清洗程序(M02)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568-00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1月10日派員稽查,執行該製程之排放管道P201揮發性有機物稽查檢測作業,經檢測結果二氯甲烷排放量為2.40g/s,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7條及第8條規定(排放標準≦2.0g/s)。 |
否 |
限2019-07-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