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來五金電鍍工廠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59014352
管制編號: N07A8138
事業名稱: 木來五金電鍍工廠
事業地址: 彰化縣彰化市南瑤里中山路一段五三七巷七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金屬表面處理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6-01-1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5-17
(2024-02-2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臺端應於113年6月24日前,檢具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2月27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驗項目須包含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6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50006
事由:氫離子濃度指數(pH)為10.1,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pH=6~9),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限2024-06-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84,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3-11-20
(2023-06-19)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請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2年12月29日前),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資料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2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2-110013
事由:廢(污)水處理設施發現廢水貯槽(T01-02)旁私設有一貯存槽,且槽內設有曝氣設備,惟與原核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內容不符。
限2023-12-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3-11-20
(2023-06-19)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不另訂限期補正或改善期限,惟請臺端應備妥請假紀錄簿(單),提供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因故未能常駐在場時填寫;並確實監督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或代理人每日簽章確認廢水處理設施之操作紀錄表,否則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9款
文號:30-112-110014
事由:查臺端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未在場, 且現場未備有其請假紀錄簿(單)或保存該請假紀錄簿(單)3年。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1-20
(2023-06-19)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2年12月29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6月20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2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110016
事由: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放流水送驗,懸浮固體55.7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0 mg/L)0.86倍),化學需氧量204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00 mg/L)1.04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限2023-12-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9-11-27
(2019-03-2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請於108年12月3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者,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簽名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110019
事由: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9.1(放流水標準6~9)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限2019-12-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7-08-24
(2017-07-0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6-080013
事由:查台端從事金屬製品製造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案依本縣自主性勾稽稽查作業,本局於106年7月5日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系統)勾稽台端105年3月至106年6月間廢棄物申報資料,發現其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A-8801)於105年4月申報產出至今,未有辦理清除作業,貯存於廠內逾1年以上,經本局於106年7月7日派員現場稽查屬實。
不須改善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