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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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2017-08-0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本府已於107年5月3日以府授環水字第1070161927號函核發貴公司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彰縣環水許字第03837-00號),爰不另處停工,亦不另定改善內容、期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8-060009 事由:貴公司惟未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文件),而逕行將製程作業之超音波清洗廢水經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後由廠內雨水道排放至周界外地面水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8月4日稽查屬實,並於廢水進入廠內雨水道前之放流槽排放管採取水樣送驗,經檢測結果懸浮固體42.0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4倍)及化學需氧量102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02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有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處以罰鍰。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