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企業行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85448945
管制編號: N07B4222
事業名稱: 承運企業行
事業地址: 彰化縣彰化市莿桐里彰水路一九八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其他木竹製品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03-24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2-11-15
(2022-09-14)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92000元整,請臺端於期限屆滿前完成改善,改善措施應確實修補廠房破損、疏漏,並做有效圍封,製程作業區及木屑堆置區應妥善收集粒狀污染物之粉塵,並請檢具已完成空氣污染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7條第2項規定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限改日期:111年12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1-110003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前往複查,經查現場之改善措施並未確實修補廠房破損及疏漏,其作業區及堆置木屑料區於半開放式之廠房內僅設置簡易防塵網及灑水設施,其廠房(建築物)並未能有效防止粒狀污染物之逸散,本案核認未完成改善。
限2022-12-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92,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22-09-01
(2022-08-0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11-080004
事由:本局111年6月14日裁處書函限期臺端於111年7月31日前提報111年1至6月份每月廢木材簽約收受量及補報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惟臺端111年7月8日承運管字第1110708001號函提報資料無廢木材來源收受契約書,無申報原料營運紀錄,亦無按月申報營運紀錄。
限2022-09-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22-07-27
(2022-07-0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11年8月29日前完成改善,改善措施為確實修補廠房破損、疏漏,並做有效圍封,製程作業區應有妥善空氣污染防制措施有效收集粉塵,避免粒狀污染物逸散至廠外。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1-070013
事由:臺端於本縣彰化市彰水路198號設廠,從事廢木材再利用作業,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7月7日派員稽查,廠內挖土機及粉碎機作業中,惟臺端於進行木材粉碎作業時因未經妥善收集處理及有效之防制措施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佈至廠外空氣中造成污染。
不須改善 100,000
分期繳款中 (強制執行)
2022-06-13
(2022-05-10)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11-060004
事由:臺端於111年4月25日收受英泰企業行所屬清運車輛(車號:KEJ-9659)之1車廢木材(約2公噸),惟臺端未與英泰企業行簽訂契約書;另本局業於110年12月22日關閉臺端收受廢木材再利用權限,惟臺端未於每月10日前按月將前月再利用產品之營運紀錄,以書面方式提報本局,臺端已分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管理辦法第18、21條規定。
限2022-07-3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1-080004
18,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22-04-01
(2022-01-0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
文號:40-111-040001
事由:雲林縣環保局稽查人員於111年1月7日派員至雲林縣品冠商行稽查,查獲品冠商行之鍋爐燃料為廢木材(未破碎之廢木材及廢棧板),係向貴事業及盈松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縣、下稱盈松環保公司)所購買,惟現場燃料樣態與貴事業之再利用機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產品規範不符,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雲林縣環保局稽查人員於111年1月7日派員至品冠商行稽查,查獲品冠商行之鍋爐燃料為廢木材(未破碎之廢木材及廢棧板),係向貴事業及盈松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縣)所購買,惟現場燃料樣態與貴事業及盈松環保公司之再利用機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產品規範不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雲林縣環保局稽查人員於111年1月7日派員至品冠商行稽查,查獲品冠商行之鍋爐燃料為廢木材(未破碎之廢木材及廢棧板),係向臺端(即承運企業行)及盈松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縣)所購買,惟現場燃料樣態與臺端再利用機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產品規範不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另查臺端未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上開規定,申報110年6月至111年3月產品銷售對象及其證號、地址、產品代碼及名稱、銷售量相關資料,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2-16
(2021-12-22)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
文號:40-111-020054
事由:1.該事業未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剩餘廢棄物之處置、再利用製程用水量、用電量及污染防治操作情形,作成紀錄。 2.收受進廠之廢木材未於30日內完成再利用處理。
不須改善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9-07
(2021-05-19)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10-090004
事由:查臺端於本縣彰化市彰水路198號堆置廢木材(廢棄物代碼:R-0701),從事廢木材破碎加工作業,惟未依法取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檢核,即逕行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行為,案經本局110年5月19日查證屬實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