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洲股份有限公司彰濱廠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35894259
管制編號: N0804600
事業名稱: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彰濱廠
事業地址: 彰化縣鹿港鎮海埔里工業東三路一二、一三號
所在工業區: 彰化濱海工業區(鹿港)
產業類型: 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
水污染解除列管日期: 2005-08-10
資料日期: 2024-05-05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11-03
(2023-09-08)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113年1月19日期限屆滿前應取得M04製程異動後之操作許可證或其他操作許可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 限改日期:113年0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12-110004
事由:領有膠帶業製造M04(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580-02)操作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9月8日派員稽查,經查現場部分作業中,查防制設備洗滌塔(A401)洗滌液流率642公升/分(許可範圍400-700公升/分),惟風量記錄儀入口風量為零,另查連續監測廢氣處理量數據於112年9月5日上午11時16分為22.47立方公尺/分,並自11時17分起數值皆為零,未符合操作範圍40-80立方公尺/分之規定、污染源反應作業區(E017)少1槽及乳化作業區(E416)前空地有調配區,未放置於攪拌作業區(E433)內作業,綜上皆未依核發之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另現場水性顏料色膠、TC-4002(水)、TC-4009(9k)、台糖精製酒精、白色膏等原料未列入許可內容,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規定。領有膠帶業製造M04(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580-02)操作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9月8日派員稽查,經查現場部分作業中,查防制設備洗滌塔(A401)洗滌液流率642公升/分(許可範圍400-700公升/分),惟風量記錄儀入口風量為零,另查連續監測廢氣處理量數據於112年9月5日上午11時16分為22.47立方公尺/分,並自11時17分起數值皆為零,未符合操作範圍40-80立方公尺/分之規定、污染源反應作業區(E017)少1槽及乳化作業區(E416)前空地有調配區,未放置於攪拌作業區(E433)內作業,綜上皆未依核發之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另現場水性顏料色膠、TC-4002(水)、TC-4009(9k)、台糖精製酒精、白色膏等原料未列入許可內容,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應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始得操作,並應依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領有膠帶業製造M04(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580-02)操作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9月8日派員稽查,經查現場部分作業中,查防制設備洗滌塔(A401)洗滌液流率642公升/分(許可範圍400-700公升/分),惟風量記錄儀入口風量為零,另查連續監測廢氣處理量數據於112年9月5日上午11時16分為22.47立方公尺/分,並自11時17分起數值皆為零,未符合操作範圍40-80立方公尺/分之規定、污染源反應作業區(E017)少1槽及乳化作業區(E416)前空地有調配區,未放置於攪拌作業區(E433)內作業,綜上皆未依核發之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另現場水性顏料色膠、TC-4002(水)、TC-4009(9k)、台糖精製酒精、白色膏等原料未列入許可內容,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應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始得操作,並應依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領有膠帶業製造M04(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580-02)操作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9月8日派員稽查,經查現場部分作業中,查防制設備洗滌塔(A401)洗滌液流率642公升/分(許可範圍400-700公升/分),惟風量記錄儀入口風量為零,另查連續監測廢氣處理量數據於112年9月5日上午11時16分為22.47立方公尺/分,並自11時17分起數值皆為零,未符合操作範圍40-80立方公尺/分之規定、污染源反應作業區(E017)少1槽及乳化作業區(E416)前空地有調配區,未放置於攪拌作業區(E433)內作業,綜上皆未依核發之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另現場水性顏料色膠、TC-4002(水)、TC-4009(9k)、台糖精製酒精、白色膏等原料未列入許可內容,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應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始得操作,並應依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
限2024-01-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4-20
(2011-02-24)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04月20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00-030008
限2011-04-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