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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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 (2023-09-2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自文到日起停工並於期限屆滿前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倘尚未取得操作許可證仍持續操作者,請提出油墨總設計或總實際年用量5公噸以下等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查驗,以符合法令規定。
限改日期:113年07月0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040001 事由:廠址位於本縣鹿港鎮謝厝巷10號,從事凹版印刷作業,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9月21日派員前往稽查,現場製程運作中,依貴公司所提具112年油墨總實際用量為20.1672公噸,已超出環境部公告固定污染源油墨總實際年用量5公噸以上,惟貴公司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
否 |
限2024-07-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