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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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2 (2024-09-25)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4-040084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J-5578)於113年9月25日行經新竹縣新竹科學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經查一年內未有排煙檢測合格紀錄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5-02-26 (2024-11-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元整,並限期於114年4月10日前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合格。屆期未改善完成,將按次處罰。(註:如於違反時間後已完成檢測,則無須理會本限期改善通知部分之處分。)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4-023380 事由:車輛KLK-1219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5-01-16 (2025-01-0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元整,限於114年2月11日前至各縣市任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複驗合格,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4-010038 事由: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號KLK-2606車輛於114年1月4日12時41分行經本局公告臺中港空氣品質維護區西碼頭,且未具一年內完成排煙檢驗合格紀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8-19 (2024-06-0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限於113年9月4日前至各縣市任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複驗合格,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080119 事由: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號792-X3車輛於113年6月7日8時42分行經本局公告臺中港空氣品質維護區南泊渠,且未具一年內完成排煙檢驗合格紀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7-05 (2024-01-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並限期於113年8月15日前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合格。屆期未改善完成,將按次處罰。(註:如於違反時間後已完成檢測,則無須理會本限期改善通知部分之處分。)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070024 事由:車輛KLJ-5228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7-05 (2024-01-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並限期於113年8月15日前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合格。屆期未改善完成,將按次處罰。(註:如於違反時間後已完成檢測,則無須理會本限期改善通知部分之處分。)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070006 事由:車輛KLK-1219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3-07 (2023-11-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並限期於113年4月10日前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合格。屆期未改善完成,將按次處罰。(註:如於違反時間後已完成檢測,則無須理會本限期改善通知部分之處分。)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030044 事由:車輛KLC-6999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2-23 (2023-10-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並限期於113年3月29日前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合格。屆期未改善完成,將按次處罰。(註:如於違反時間後已完成檢測,則無須理會本限期改善通知部分之處分。)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020199 事由:車輛KLK-2919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2-18 (2023-10-2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限於113年1月5日前至各縣市任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複驗合格,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1月05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2-120031 事由: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號KLK-2606車輛於112年10月20日7時47分行經本局公告臺中港空氣品質維護區西碼頭,且未具一年內完成排煙檢驗合格紀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 |
否 |
限2024-01-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5 (2023-08-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並限期於112年12月20日前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合格。屆期未改善完成,將按次處罰。(註:如於違反時間後已完成檢測,則無須理會本限期改善通知部分之處分。)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2-110078 事由:車輛KLJ-5578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5 (2023-08-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並限期於112年12月20日前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合格。屆期未改善完成,將按次處罰。(註:如於違反時間後已完成檢測,則無須理會本限期改善通知部分之處分。)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2-110107 事由:車輛KLK-2787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24 (2023-07-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並限期於112年11月30日前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合格。屆期未改善完成,將按次處罰。(註:如於違反時間後已完成檢測,則無須理會本限期改善通知部分之處分。)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2-102802 事由:車輛KLK-1219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9-25 (2023-04-21)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2-090475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B-0200)於112年4月21日行經本縣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苗栗市宜春路),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9-25 (2023-07-10)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2-090476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L-0729)於112年6月10日行經本縣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苗栗市宜春路),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1-15 (2021-09-29)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0-110026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J-****)載運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1-21 (2021-01-04)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4-110-010022 事由: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通霄派出所於通霄鎮南華段1639-1、1639-2及1639-3地號,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KLF-8730(子車:07-KS,司機:巫彥頡)載運剩餘土石方,隨車未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8-08 (2017-07-0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請於106年9月12日前完成複驗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 文號:21-106-080062 事由:713-X3營業大貨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污染度達45%超過法定標準(40%) |
否 | 不須改善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8-26 (2015-07-22)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21-104-080699 |
否 | 不須改善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4-08 (2013-12-05)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03-040037 |
是 實體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原處分有疏失 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不須改善 |
6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