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6 (2018-05-1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元整,並請於108年1月14日前,檢具營建工地逕流廢水削計畫,送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1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文號:30-107-120072 事由:未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否 |
限2019-01-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4,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