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0 (2021-12-0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臺端應於文到日起立即全部停工,倘經查獲未遵行停工命令,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移請司法機關偵辦,並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停工命令。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1-030009 事由:臺端未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即逕行將鐵元件噴漆時所用水濂式粉塵防治設備所產作業廢水貯留於槽體中。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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