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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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 (2022-06-1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1000元整,應於111年8月5日前,檢具自111年6月14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每日累計用電度數及水量讀數及雨污分流收集之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11年08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1-060024 事由:雨水與生活污水未分流收集;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屬非連續自動記錄者,未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 |
否 |
限2022-08-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1,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