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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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7 (2023-08-1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查貴公司彰濱廠已於112年10月17日經本府府授環空字第1120412777號函核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本案不再令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 文號:20-113-040005 事由:該公司彰濱廠從事非鐵金屬冶煉作業,領有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製造程序(金屬化合物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754-01號),需設置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該公司於112年5月16日線上申請註銷專責人員黃○○並由王○○代理(案件編號:LC20221018016),本府於112年5月19日府授環空字第1120194633號函同意該公司專責人員註銷暨代理案,代理期間為112年5月16日至112年8月15日,惟該公司於112年9月14日始線上申請設置陳○○為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案號:LC20230907004),該公司未依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於代理期滿前15日內,完成同一類別及級別以上之合格專責人員核定設置,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暨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7-20 (2023-04-2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期限屆滿前提報(M01)操作許可證許可異動或許可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0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12-070015 事由:貴公司於110年8月26日取得事業廢棄物(其他單一非有害 廢觸媒)個案再利用許可,製程略為:「焙燒、鹽析、晶析及熱處理等」,經比對貴公司近3年(110年至112年)再利用聯單申報資料,110年使用204.79公噸、111年使用1,967.71公噸,經查(M01)操作許可證內容所載原物料並未包含RDS 廢觸媒(D-1499)即收受操作,惟該原料並未列入操作許可證內。 |
否 |
限2023-10-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7-19 (2023-03-1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請期限屆滿前提報熔爐(E015)爐體破損、洗滌塔(A016)後端管線破損之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0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070014 事由:彰濱廠領有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製造程序(金屬化合物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754-01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3月14日派員稽查,現場製程部分操作中,於稽查時其中污染源熔爐(E015)操作中,現場發現該爐體已破損,且洗滌塔(A016)後端管線破損僅以膠帶纏封仍有洩漏,惟污染源未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並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正常運作。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3-10-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