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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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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2025-08-1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本局於114年9月2日函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8031),限期改善至114年9月30日,本局於114年9月19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限改日期:114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0-114-100015 事由:貴公司新營廠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其他工業之事業,領有本局核發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許可核准廢(污)水核准量42CMD,本局於114年8月11日派員稽查,查核廢水操作紀錄表發現當日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下稱水錶)讀值紀錄1750,現場查核水錶讀值1861,廢水排放量大於核准排放量,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 |
否 |
限2025-09-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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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2023-11-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並限期於113年4月10日前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合格。屆期未改善完成,將按次處罰。(註:如於違反時間後已完成檢測,則無須理會本限期改善通知部分之處分。)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030055 事由:車輛326-S9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