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連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13045888
管制編號: N0809801
事業名稱: 久連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彰化縣鹿港鎮頂番里埤頭巷五七之一六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預拌混凝土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11-03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7-11
(2023-05-2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2年8月24日前),檢送自112年5月26日起至提送日止之獨立專用電度表、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讀數每日紀錄文件及原廢水所設置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修復之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8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2-070003
事由:獨立專用電度表累計用電度數及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原廢水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未妥善維護以維持其正常功能。
限2023-08-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2-21
(2019-07-18)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10000元整,應於109年4月10日前,檢具疏漏設施改善具體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4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9-020025
事由:查廠內製程廢水處理單元沉砂池因進流水量調控異常液位過高,致廢水溢流疏漏至廠區內逕流廢水收集溝,並由逕流廢水放流口(RD01)排放於周界外地面水體,並採該放流口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值(pH)為12,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限2020-04-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1-06
(2018-09-1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7-110001
事由:經查貴公司設籍於本縣鹿港鎮頂番里埤頭巷57之16號,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作業,屬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之事業,且領有彰化縣政府核發之再利用者登記檢核(申請序號:17121;檢核期限:2019年9月4日),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於107年9月11日現場督察,經督察查有貴公司於106年7月3日、8月10及9月4日收受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麥寮一廠產出之燃煤飛灰(R-1106),均未依規定配合以網路申報聯單相關事項(二段式申報聯單)。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1-06
(2018-09-1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
文號:40-107-110002
事由:經查貴公司設籍於本縣鹿港鎮頂番里埤頭巷57之16號,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作業,屬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之事業,且領有彰化縣政府核發之再利用者登記檢核(申請序號:17121;檢核期限:2019年9月4日),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於107年9月11日現場督察,經督察貴公司收受煤灰未依規定將其再利用日期、種類、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剩餘廢棄物之處置、再利用製程用水量、用電量及污染防治操作情形,作成紀錄。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10-31
(2011-09-13)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12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0-100010
限2011-12-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5-10
(2011-04-0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06月10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0-050002
限2011-06-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08-03-11
(2008-02-2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097-030003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