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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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1 (2022-10-0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違規部分請貴公司於112年3月31日(星期五)前完成改善,並應於期限屆滿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規定檢具固定污染源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如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20020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開立主體誤繕 事由:貴公司於本縣鹿港鎮臨海路三段367號設廠從事金屬製品製造業,本縣環境保護局111年10月7日派員勘查並於廠區周界外執行異味污染物官能檢測作業,經採樣檢測空氣污染物實測值結果為55,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排放標準為30)。 |
否 |
限2023-03-31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5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