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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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2024-08-2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文號:40-113-090029 事由:貴院所屬長青院區領有醫療機構開業執照,並領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在案,經查貴院前於112年8月15日申請變更所屬長青院區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因原設置廢棄專業人員陳○○於112年8月1日離職,變更由吳○○為代理人,業經彰化縣政府112年8月21日府授環廢字第1130333114號函備查在案,並於同函說明三說明「事業聘僱之專業技術人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事業應於十五日內指定代理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惟貴院於113年8月7日提報設置吳○○為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未依規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 |
否 | 不須改善 |
9,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