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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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5 (2017-05-0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限期於106年10月27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10月2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6-090032 事由:經查現場增加乙套廢水處理設施且已聯接使用中,惟未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登載;再查核聯接納管放流水水表累計水量讀數紀錄文件,於106年1月至106年4月期間多日聯接納管放流水量大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所核准之同意納管排放量10立方公尺/日。 |
否 |
限2017-10-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