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6 (2014-12-0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並請限於104年3月10日前完成改善,改善內容為:檢送辦理許可登記事項變更及103年12月10日起至提送日止之污泥產出、貯存及清運量紀錄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 文號:30-104-020011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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