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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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2019-07-2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倘後續營運涉及再利用項目請依規定申請廢棄物清理計畫(含再利用項目)並經主關機管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廠內之廢棄物請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妥善清理。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8-080022 事由:貴公司設籍於本縣鹿港鎮頂厝里頂厝巷46之2號,從事金屬製品製造業,經查貴公司於107年10月至108年4月間有進口廢塑膠約3公噸,廠方人員現場提供進口報單,顯示於108年1月12日進口該批廢塑膠,迄今未再進口,該批進口廢塑膠應客戶用於製造環保拉鍊,惟並未依規定申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即逕行廢塑膠再利用作業,案經本局於108年7月25日派員稽查屬實。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