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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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2020-10-0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爾後請確依規定辦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110028 事由:貴事業廠設本縣鹿港鎭溝墘里鹿和路三段498巷臨219之1號,領有臨時工廠登記(T0701508),並經受理臨登轉特登經申請,從事基本金屬製造業,銅澆鑄生產五金零件,稽查當時其製程有產生有害集塵灰,基本金屬製造業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惟貴事業於稽查當時並未於營運前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逕行營運。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