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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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0 (2016-04-0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12月10日前),檢具已恢復原許可操作(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檢具105年4月7日起至提報日止之廢水處理設施用藥紀錄及購買藥品單據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 文號:30-105-100011 |
否 | 不須改善 |
1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10-05 (2014-05-0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6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3年12月22日前),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規定,檢具封閉溢流口之照片、放流口已設置告示牌、廢水處理單元槽體名稱已標示完成之照片及依許可登載頻率執行污泥清運或辦理變更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3年12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第1項第4款,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3-100008 |
否 |
限2014-12-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1-10-19 (2011-10-0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違規部分經本局於100年10月19日查詢全國事業廢棄物管制系統(IWMS), 貴公司已完成以網路傳輸方式補申報上述日期區間每月廢棄物產出情形及廠內貯存情形等資料,核認定完成改善,不再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0-100012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