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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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2020-07-3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請貴公司於期限屆滿(109年10月30日)前檢具自109年8月份至改善期限前之燃料使用量紀錄表,報請本縣環境保護局查驗,否則將依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10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090006 事由:查貴公司於本縣和美鎮工東三路3號設廠,從事紡織業,領有本府核發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3)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稽查時現場作業中,查許可登載燃油鍋爐最大使用量為0.065公秉/小時(1.56公秉/天),惟廠內燃料使用量紀錄表109年7月27日使用量為6.1公秉/天、109年7月28日使用量為5.94公秉/天、109年7月29日使用量為6.39公秉/天、109年7月30日使用量為6.02公秉/天,另109年4月、5月及6月皆有多日超過使用量。 |
否 |
限2020-10-30前改善 待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11-06 (2016-05-3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6000元整,貴公司已於105年6月14日弘長字第105400003號函檢具已完成改善之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核,故本府不另訂限期改善事宜。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5-110006 |
否 | 不須改善 |
9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