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0-06-01 (2020-05-0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應於109年6月30日前,檢具貴公司周界溝渠水質改善證明文件,並經貴公司環境保護權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9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09-060002 事由:化學藥品未經妥善保存,經清洗地板等方式流入地面溝渠,後流至和美排水,且場內排水溝水質並不均一,經檢測上下游各處pH值分別為9.036、12.259、4.520及11.518,均異於一般正常水質範圍(例如:放流水標準pH值為6-9) |
否 |
限2020-06-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