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0 (2018-04-1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72000元整,文到日起立即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080011 事由:1.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為104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超過2.4倍),化學需氧量為474mg/L,放流水標準為100mg/L,超過3.7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2.未依規定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即逕行產生作業廢水至地面承受水體。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672,000 已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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