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0 (2020-07-2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090014 事由:經查該公司於本縣和美鎮線東路四段150巷19號從事基本金屬製造業,資本額達2000萬元,本局於109年7月28日現場稽查,查該公司製程產出廢潤滑油等廢棄物之情事,應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稱廢清書)之事業,惟該公司尚未提送廢清書至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通過,即逕行營運。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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