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0 (2023-11-0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限於113年1月30日前至各縣市任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複驗合格,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010073 事由:杜宜澤(即宥辰工程行)所有車號217-TA車輛於112年11月9日8時22分行經本局公告臺中港空氣品質維護區西碼頭,且未具一年內完成排煙檢驗合格紀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 |
否 |
限2024-01-30前改善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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