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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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7 (2023-04-2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請提出112年1月至7月M02製程吸附設備(A001)之活性碳更換量及更換週期操作範圍改善證明及操作許可異動(變更)後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文號:20-112-080010 事由:本案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4月26日會同執行聯合查緝,查M02製程111年度原物料用量合成樹脂用量91.9公噸、甲苯42.65公噸、丁酮7.75公噸,上述數量皆遠超過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用量。另產品量出貨約526.08萬碼布,活性碳進貨及廢活性碳清運紀錄,僅更換活性碳3次,惟活性碳更換週期並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條件內容正常操作。 |
否 |
限2023-1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