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全興廠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12115246
管制編號: N09A0827
事業名稱: 國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全興廠
事業地址: 彰化縣和美鎮湖內里工一路五號
所在工業區: 全興工業區
產業類型: 化學原材料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水污染;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
水污染解除列管日期: 2016-04-18
廢棄物解除列管日期: 2017-01-05
毒性污染物解除列管日期: 2021-02-20
資料日期: 2024-05-19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4-01-15
(2013-12-13)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3-010014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另依據40-103-010018開立
不須改善 60,000
不須繳納
2013-01-10
(2012-09-13)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3月4日限改日期:102年03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
文號:20-102-010002
限2013-03-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4-30
(2011-11-2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處未經許可部分製程停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限改日期:101年06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01-040003
限2012-06-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1-10
(2011-11-14)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停工。限改日期:101年03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1-010002
限2012-03-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1-10
(2011-11-14)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停工。限改日期:101年03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1-010003
限2012-03-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1-10
(2011-11-14)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停工。限改日期:101年03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1-010004
限2012-03-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12-19
(2011-11-14)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3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0-120004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原處分有疏失-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限2012-03-19前改善
不須改善
100,000
不須繳納
2011-12-16
(2011-11-14)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3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0-120002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撤銷並另立裁處書
限2012-03-19前改善
不須改善
100,000
不須繳納
2011-12-16
(2011-11-14)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3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0-12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原處分有疏失 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限2012-03-19前改善
不須改善
100,000
不須繳納
2011-12-13
(2011-11-2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1年1月15日前申報完成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三乙胺、環己烷〉毒理相關資料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4項
文號:34-100-12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資料鍵入錯誤
不須改善 100,000
不須繳納
2011-12-08
(2011-11-2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於101年3月12日前,檢具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他許可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1年03月1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0-120004
限2012-03-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